top of page

不要把判例當兒戲|中企出海觸礁的三個「普通法陷阱」

  • cegesahk
  • 7月7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在全球供應鏈重構與地緣政治博弈持續升級的背景下,「企業出海」已從中國內地企業的戰略選項轉變為常態化經營行為。與此相伴,內地法律體系對企業境外投資的規範安排,以及國際法律環境對中國企業的反向影響,正構成一個日益複雜且專業的法治命題。本文旨在從法律淵源、監管框架及風險治理三個維度,對上述議題進行系統性梳理。

一、內地企業出海的境內法源依據與監管框架

中國內地並未採取「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模式來規範企業出海行為,而是通過成文法典、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構建了一套以事前核准/備案為核心、事中事後監管為補充的行政許可體系。該體系的法源依據主要呈現以下層次:

1. 基礎法律授權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法律,為國家對境外投資實施管理提供了上位法依據。特別是《國家安全法》引入的「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使得涉及關鍵技術、基礎設施及敏感數據的出海項目,面臨更嚴格的合規門檻。

2. 核心行政規制層面

目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直接投資(ODI)需遵循「雙重核准/備案」制度:

  •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系統:依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11號令」),對敏感類項目(如涉及未建交國家、戰爭內亂地區或敏感行業)實施核准制;對非敏感類項目實施備案制。

  • 商務主管部門系統:依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3號令」),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作為企業對外匯出資金及設立境外企業的前置條件。

  • 外匯管理部門:通過銀行進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監管資金的合規出境與後續回流。

3. 專項立法與反制工具層面

近年來,針對部分國家濫用「長臂管轄」的現實挑戰,內地加快了涉外法治「工具箱」的建設:

  • 《出口管制法》(2020年施行)及其配套《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建立了涵蓋核、生、化、導及特定物項(如稀土)的許可制度,並開始嘗試一定的域外適用效力。

  • 《反外國制裁法》(2021年施行)與《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授權國家對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外國實體實施反制,包括凍結資產、限制交易等。

  • 《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2026年施行),則是中國首次以行政法規形式,明確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如歐盟《外國補貼條例》對中企的跨境調查)進行法律上的拒絕承認與執行,要求境內組織和個人不得協助執行相關措施。

二、普通法系規則對內地企業出海的實質性影響

儘管內地法律體系屬於大陸法系,但在企業出海過程中,普通法系的規則邏輯——尤其是判例法所確立的具體裁判規則與對抗制訴訟模式——對中企的合規管理與爭議解決產生了深遠影響:

1. 合規標準的「普通法化」壓力

在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英國、新加坡、香港)投資運營的中企,必須直面普通法規則:

  • 「長臂管轄」的司法擴張:美國通過《出口管理條例》(EAR)及《海外反腐敗法》(FCPA),依託其全球金融清算體系(SWIFT/CHIPS),將管轄權延伸至使用美元結算或含有美國技術成分的任何交易。近期實施的「50%規則」及關聯方規則(Affiliates Rule),使得即使非美國實體,若其股權結構中被制裁主體持股超50%,亦自動受限。

  • 遵循先例的不確定性:在普通法系下,法官可通過判例創設新規則。例如,針對新興的「強迫勞動」指控或跨境數據執法,先例判決的變化可能導致中企在某一法域的合規狀態瞬間逆轉。

2. 爭議解決的規則選擇

當跨境糾紛發生時,國際商事仲裁是主要路徑。而全球主流的仲裁規則(如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深受普通法傳統影響:

  • 證據開示(Discovery)制度:普通法系下的證據開示範圍極廣,要求當事人披露所有相關文件(包括不利證據)。這與大陸法系下由法官主導的證據調查模式截然不同,對中企的內部文檔管理和信息披露策略構成嚴峻挑戰。

  • 法律費用與律師主導:普通法訴訟遵循「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的原則,且庭審高度依賴律師的口頭辯論與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這對中企選聘國際法律團隊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3. 判例的參考價值

雖然內地不承認判例的正式法源地位,但在涉外案件中,英國或新加坡的上訴法院判決常被內地法院或仲裁庭作為解釋合同條款、認定國際慣例的「軟法」或「說理依據」。例如,在涉及信用證、獨立保函欺詐止付等爭議中,普通法系的經典判例原則(如「欺詐例外原則」)具有較強的參照效力。

三、內地法律安排對出海企業的主要影響與趨勢

內地上述法例安排,正在重塑企業出海的風險認知與行為模式:

1. 境內核准成為「出海第一關」

企業需先完成發改委與商務部門的核准/備案,方可進行境外投資。監管重點審查投資真實性、股東背景、資金來源及淨資產收益率(通常要求淨資產大於擬投資額且資產負債率低於70%)。這意味著,財務狀況不佳或主營業務模糊的企業,將難以獲得「出海船票」。

2. 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防禦」

面對美國及歐盟的制裁與調查,內地法律開始賦予企業「法律盾牌」。依據《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若企業收到境外法院或行政機關的不當調查令(如要求提交中國境內的服務器數據或商業秘密),應立即向國務院主管部門報告,不得擅自提供。這種「阻斷機制」將企業從單純的規則遵守者,轉變為國家間法律博弈的參與者。

3. 跨境數據與技術流動的「高壓線」

《數據安全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與出口管制法聯動,明確了重要數據出境需經安全評估。對於擁有大量用戶數據或核心代碼的出海企業(如新能源、生物醫藥、人工智能領域),向境外總部或監管機構傳輸數據,必須同時滿足中國法律與當地法律的雙重要求,否則可能同時觸發刑事責任。

4. 涉外法治服務的「體系化」供給

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各地司法行政部門已開始推廣「法治體檢」與「企業出海合規指引」。例如,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發佈的《企業出海50鑒》,系統梳理了知識產權、數據安全、反商業賄賂、勞工保護及環境保護(含碳關稅CBAM)等五大領域的具體風險點。這表明,法律風險防控已上升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部分。

結語

內地企業出海的法例安排,體現了一種「核准放行、屬地監管、反制護航、服務支撐」的複合型邏輯。普通法系雖然不是中國的國內法,但其作為國際商業活動中的主導性規則體系,深刻影響著中企在海外的生存環境。

未來,隨著《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修訂及《仲裁法》的全面改革,內地法律體系將進一步強化與國際高標準規則的對接。對於出海企業而言,理解並運用大陸法系的成文法確定性,防範普通法系下的判例風險與長臂管轄,將成為其國際化經營的必修課。

 
 
中國企業出海服務協會_画板 1 副本 2.png

聯絡我們

秘書處電話: 852-3500 5282

​傳 真 電 話 : 852-3500 5288

Whatsapp: 852-6676 8478

電             郵: info@cegesa.hk

關注我們

小紅書

微信图片_20251014153656_3_953.jpg

Facebook

微信图片_20251014153658_4_953.jpg
微信图片_20251014153658_4_953.jpg

Instagram

微信图片_20251014154157_5_953.jpg

Whatsapp

秘書處地址: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249-253號東寧大廈1404室
Room1404, Tung Ning Building, 249-253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 2025 by CE Global Expansion. All rights reserved.

 

bottom of page